参考答案:
cd
本题综合考查债权的保全、法定继承及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等制度。(1)《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因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2)《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使得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故a选项正确。(3)《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丙二人串通订立赠与合同,损害债权人甲的利益,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故选项b是正确的。(4)《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见,继承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乙无权代位行使。故选项c错误。(5)《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不负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下,丙有权因赠与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害请求甲赔偿。d项表述太过绝对了,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