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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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ab项: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代位诉讼。由此可见,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既可援引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援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ab项正确。
c项: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丙当然可以主张代位权诉讼中产生的对债权人甲的抗辩,c项正确。
d项: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应当追加,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