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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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A.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B.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C.一年内累计两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D.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参考答案:

ABD《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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