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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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 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 丙无权继承遗产
d 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参考答案:
a项:《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去世,其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即郭大爷的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a项正确。
b项:《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分。b项正确。
c项: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只能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郭大爷的继子丙虽然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但与郭大爷并无扶养关系,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的规定:“养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