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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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翻译、对外汉语、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绘画、国际政治、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论坛) 、博士研究生、语言进修生、远程继续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论坛)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我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九条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英语(论坛)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制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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