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29
第五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历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七条 办学地点:
1、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6号 邮编:266033
2、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 邮编:266520
3、费县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 邮编:273400
第八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九条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大学。
学校办学始于1931年礼贤中学高级工程科(后改称土木工程科),1952年12月以此为基础创办学校前身“山东省青岛建筑工程学校”。1953年6月由山东省划归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领导。1960年6月更名为“山东冶金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1985年9月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隶属冶金工业部。199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11月划转山东省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2005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学校已构筑起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完整的高等教育培养体系,为社会培养了近6万名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与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
学校目前形成了“一校、三校区”办学格局。四方校区地处青岛市区;黄岛校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费县校区位于沂蒙革命老区费县东郊经济开发区鲁南科技生态园内。学校占地2200亩,下设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建筑学院、理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经贸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学院、体育教学部以及高职成教学院18个教学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学校拥有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9个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55个本科专业;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9个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联合设立),1个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图书馆藏书151.7万册,电子图书50万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5亿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招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