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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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大学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的综合性大学,属国有公办性质,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3年开始招收研究生(论坛) ,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拥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到博士的学位培养体系;2007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成绩,校本部在广州市大学城。另设有合作办学的校外二级学院,招收专科生。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广州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招生、教学、二级学院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高职处、后勤产业处、财务处、网络中心、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论坛)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工作处与各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招生就业工作处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负责考生投诉、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分省公布计划录取;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有权对各专业及各省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学校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校外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各二级学院独立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 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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