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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简章。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四条 学院院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毕业证书颁发条件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一般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
第八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
表一、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