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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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于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在平行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调阅控制线以上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专科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论坛)。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该专业志愿的男性考生)。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当年最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将对统考成绩在生源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上且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颁发新生奖学金(3000元/人;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邮编:750004;咨询电话:0951-6980061;传真:0951-6980061;网址:http://www.zs.nxmu.edu.c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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