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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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兰州交通大学;部标代码:10732
第二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 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

  第四条培养层次:以博士、硕士研究生(论坛) 、本科和高职为主。

  第五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特点: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兼有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兰州交通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兰州交通大学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的体检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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