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本校项目测试认定合格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二条 经本校项目水平测试达到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化学、车辆工程、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四个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考生,择优选拔100名(每个专业不超过25人)考生实行本-硕连读学制。
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致力于实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程,开设了李达实验班(含自然科学实验班、李达社会科学实验班、李达人文科学实验班)。学校将从录取的考生中,挑选100名优秀考生进入李达实验班学习。在李达实验班两年学习期满且合格的学生,一般可以选择转入到相应的专业学习(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自然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社会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可在人文和社会科学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人文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可在人文科学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享有优先保送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获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我校按以下办法予以录取:1、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2、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合格,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投档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3、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 我校按其第一专业志愿予以录取;
4、自主选拔考核成绩为优秀,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投档线者,可申请进入我校李达实验班或本-硕连读班学习。
第三十六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电气信息类、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录取。
第三十七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四十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