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报考煤炭企业定向就业单独招生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需与学校签定协议,入校后由学校联系煤炭企业与学生签定就业协议,学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煤炭企业优秀青年按照所在省招生部门规定报考、录取,毕业后回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理工类专业学费为3600元/生年;文、法、财经类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热门专业的学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上浮10%。艺术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年,外语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500—12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有关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
2009年招生计划见附表。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及资助特困生政策: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习成绩进步、某些方面有特长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学金等级为一等和二等,每学年获奖学生的人次数占学生总人数的100%,每学期评定一次。
同时,在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作用的基础上。学校还千方百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构建了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爱心捐助、“1 1”资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助学体系,帮助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颁发毕业证书及证书名称: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山东科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不尽事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山东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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