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体育类专业录取。
体育类专业录取:文化课考试及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保送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招生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符合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条件、高考(论坛)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按照加试术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新生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两类。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900元(由学校统一安排);学费按专业不同进行收费,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贫困生资助、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每年总金额约2000多万元,每年受到奖励和资助的学生约占在校生的60%左右。1、国家奖学金,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每生每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3档: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4、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占学生总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占学生总数的12%;单项奖学金每人每项100—1000元。5、勤工助学金,每年30—35万元。6、特殊困难补助和学生活动资助金,每年60多万元。7、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比例保持在校学生人数的10%以上。8、其他社会捐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度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