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录取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且政审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所选考科目符合本校所规定的选考科目,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1、学校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线上考生;
3、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学校将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
4、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论坛)教学为主,其他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5、艺术类单考专业录取原则: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艺术专业的投档规定,单考专业考试成绩取得我校合格证,按文化分、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 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6、认可广东省考成绩的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要求达到本省划定的联考成绩分数线,文化成绩达到广东省体育、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文化分、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 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7、体育类专业考生的身高、视力等不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男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祼眼视力不低于4.8;音乐学、音乐表演和舞蹈专业考生男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58米;
8、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可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