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除艺体类专业外,学校实行转专业制,一年级学生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同一教学平台包含的专业中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jy.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12号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