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具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完整的办学功能,按学校统一要求开展教学,由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经报教育部批准,2009年河海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4600名,招生专业48个。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河海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河海大学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河海大学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河海大学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每两个连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在3分以内)。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河海大学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照顾政策加分,学校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十九条 凡经河海大学测试并获得学校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获得河海大学2009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河海大学面向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陕西等省招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培养的国防生50名,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国防生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招生专业除国防生招生专业、英语(论坛)专业及常州校区各专业限英语语种外,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河海大学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对男女性别有要求外,其他招生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河海大学所有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工作,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