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录取或补报志愿,直至该省的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仅以英语(论坛)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09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一) 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汉语言文学、环境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生物工程、行政管理、日语、英语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4000元;
(二)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物流管理、财务管理、软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微电子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000元;
(三) 建筑学、音乐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四) 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或1200元(公寓)收取。
(五) 以上收费标准将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奖、助学金政策:
(一)学院奖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1、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置:
①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培养费和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②凡高考总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被录取者,免四年培养费和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我院并被录取者,免四年培养和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③凡高考总成绩高出本二批录取线60分以上的福建和浙江省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30名,其中文科5名,理工科25名。具体奖励等级如下:
A、一等奖5名,文科1名,理工科4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B、二等奖10名,文科2名,理工科8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