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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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考(论坛)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南科技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教育。

  第三条 西南科技大学实行国家部委与四川省和绵阳市共建,由四川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教育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的西部14所高校之一,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龙大道中段59号,现有两个校区:校本部、西山校区。

  第四条 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西南科技大学的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

  第七条 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中心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和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核与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普通专科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或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中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余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三年到六年(五年制专业为四到七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学生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西南科技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西南科技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将对生源质量好的省区按规定可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区或批次中,西南科技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录取时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5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服从专业调剂但所选专业均已录取满额时,则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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