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本部的指导下,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在招生工作中遵循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采取总分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已调档的考生中,采用总分分数优先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未能在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则总分降3分按其报考的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如仍未被录取,考生又愿意服从调配,则安排到招生未满的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总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教学要求,各专业语种授课为英语(论坛),报考时注意。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统一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具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毕业生,颁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