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征求高管管理意见 高管任职与偿付能力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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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滚动新闻滚动新闻保监会征求高管管理意见高管任职与偿付能力挂钩[进入论坛][打印本页][关闭]中广网2009-11-20中广网北京11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11月1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1月3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保险高管的任职条件,加强了对高管的管理力度。首次把公司的偿付能力与高管的任职相挂钩。

  任职条件门槛提高

  学历本科以上。与此前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高管的任职学历有了严格的要求。上到总公司的董事长,下到支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都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业年限5-10年

  对于高管的从业年限,征求意见稿也有了详细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工作经历,而此前仅要求8年;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明确要求各级分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5年任职经历,以及足以证明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也要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违法违规禁入

  征求意见稿表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准担任保险公司高管。受到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未逾1年、5万元以上罚款未逾2年、10万元罚款未逾3年,以及申请任职前2年内受到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两次的人员也不能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管。

  偿付能力与高管的任职挂钩

  征求意见稿首次把公司的偿付能力与高管的任职相挂钩。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涉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保险高管频繁跳槽的问题也是此次监管的对象。征求意见稿要求,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在其他保险公司的工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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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张璇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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