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进行修订,形成《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意见收集邮箱:law@circ.gov.cn 传真:010-6601187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测试结果3年内有效。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工作经历。 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5年任职经历; (二)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任职经历; (三)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任职经历; (四)其它足以证明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或者经济工作8年。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3年任职经历;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管理职务3年任职经历; (三)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3年任职经历; (四)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任职经历; (五)其它足以证明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