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2007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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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2007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纸厂。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9月23日将受理裁定送达造纸厂。同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有如下选择: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3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执行完毕;乙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丙某,某会计帅事务所会计师,其妻为该造纸厂股东。

在破产案件进行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时,造纸厂与A、B、C三企业分别签有合同,但合同均尚未履行。企业A直至11月24日仍未得到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企业B于11月12日得到合同继续履行的通知。企业C于10月15日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C同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要求,但遭到拒绝。

(二)造纸厂与D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造纸厂一台机器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执行。同时,造纸厂与E企业的一起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判决;另外,造纸厂在与E企业的另一起诉讼已经终结,E企业欲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F企业于9月30日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获得了对造纸厂的20万债权,并主张以此抵销其欠造纸厂的20万债务。同时,造纸厂与G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关系,造纸厂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该笔债权债务关系。

(四)H企业为造纸厂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该贷款银行已经对全部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H企业同时也欲进行债权申报。另外,I企业因故错过了债权中报期限,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其后又提出了申报请求。

要求:根据本案例提供的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指定甲、乙、丙哪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所签订的三个合同按照破产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3)已被保全的造纸厂机器如何处理?与E的诉讼如何处理?

(4)造纸厂与F、C企业的抵销程序是否合法?

(5)H、I企业的债权申报能否得到批准?

参考答案:

(1)法院可指定甲为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乙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能担任;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担任。甲虽受过刑事处罚但并非故意犯罪因此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2)造纸厂与A、B、C企业的合同均应按解除处理。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1)法院可指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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