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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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万元。另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已知: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丰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0+4 × 7%+8×(1-1/5)+6×7%=17.30(万元)(2)销项税额=9000×0.05 × 1/3 × 17%+(200+500)×0.05 × 17%=31.45(万元)(3)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45-17.30=14.15(万元) 【解析】(1)购进的固定资产(挖掘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2)当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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