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器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因种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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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电器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因种种原因而逾期未归还。2006年3月10日,A电器公司向B银行提示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副本,该汇票的出票人为C进出口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B银行,收款人为D公司,被背书人为A电器公司,到期日为同年3月9日,金额为100万元。A电气公司以持票人身份尝试请求B银行将票款兑付后划入H公司账户,归还该公司货款,至于欠B银行的贷款则推迟几天再归还。B银行对A电器公司称:“本行应凭票支付贵公司100万元,而贵公司亦欠本行100万元贷款未还,故本行不仅不必另行支付该汇票票款给贵公司,而且在结算后有权要求贵公司交出汇票的正本。”A公司见状便赶忙收回汇票副本,转而向C进出口公司索要票款,未果。于是,3月29日,A公司干脆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了事。要求:(1)试判断B银行的主张能否成立。(2)试判断C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向A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3)试说明A公司背书的性质,并判断H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1)B银行的主张可以成立。理由主要有二:其一B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A公司进行票据抗辩;其二B银行主张自己的票据债务与A公司贷款债务抵销票据债务因而得到履行A公司自然有返还票据正本的义务。(2)C公司作为出票人是第二债务人。现付款人B银行并非绝对付款只是主张抗辩和债务抵销。因A公司为逃避到期债务而不向付款人正式提示付款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故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A公司的背书属于期后背书因为3月29日早已经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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