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从事小汽车的生产、销售业务。2013年3月,发生下列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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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从事小汽车的生产、销售业务。2013年3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换出A型小汽车3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增值税税额76.5万元。换取的相同价值的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分配给本企业的股东,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每辆C型小汽车的生产成本为10万元。 (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5.52万元。 (5)购进生产用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已知:上述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于当月抵扣;增值税税率为17%,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消费税税率9%;该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地区。 要求: 计算2013年3月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76.5+702/(1+17%)×17%+10×5×(1+8%)/(1—9%)×17%=188.59(万元)(2)当期进项税额=3.4+20×3%+2×7%=4.14(万元)(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88.59—4.14+65.52/(1+4%)× 4%× 50%=185.71(万元)。【解析】(1)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C型小汽车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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