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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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 “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 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 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b

b项:《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故无效。因此,b项正确。
a项:《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美容服务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a项错误。
c项:甲方放弃服务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
d项:甲方放弃服务构成违约,但不能再继续履行,可以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