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22 查阅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参考答案:
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可见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所以谈不上不当得利的构成。b项错误。
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债务的代收而已,仍然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所以c项错误。
d项:当然,交警大队之所以能够代收而不是其他主体来代收,确实与其行政职权有关联,但代收本身并非行政法律关系。该笔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据此可知,该6万元赔偿费用此时已成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库。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