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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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 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参考答案:
a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及民法原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以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合法、有效且清偿期届满,如果任一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均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a项中,债务人甲作为保证人对次债务人的追偿权属于有效的债权,且未过诉讼时效(刚刚经过一年半),因怠于行使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清偿,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a选项正确。
b项: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应当追加,因此b选项错误。
c项:债务人甲公司虽无偿转让股权,但并不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是完全有效的,乙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于乙公司债权发生之前,原则上不可能因该行为而损害乙公司的债权,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