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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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参考答案:

b

《民法典》将普通时效期间由2年改为3年,这样一来,本题题干中的2013年4月15日、5月16日这两个关键日期统统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据此,选项a错误,b正确。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概括移转,债务关系就变成了丙丁之间的关系,这一债的移转事实本身并不会导致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故c、d均为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选项。
提示:本题属于旧题新做,无需考虑溯及力问题。诉讼时效按照3年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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