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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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b项: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乙与戊转让共有份额的,甲、丙、丁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故b项正确。
c项:《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