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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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bc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共有份额转让给丙属于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a项错误。
b项: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乙与戊转让共有份额的,甲、丙、丁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故b项正确。
c项:《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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