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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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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使用暴力以实力控制乙,当时仅具有现场取得乙本人随身携带财物的意思,对取得的3000元和信用卡成立抢劫罪。甲又让乙想办法往卡里打钱,但没有利用第三人对乙安危的担心逼迫第三人交付财物。乙自己想办法给妻子打电话,骗其打入10万元。甲接着取得该笔款项,仍然属于抢劫行为的当场取财。前后两次取财基于同一犯意,应认为一行为。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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