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d
本案中甲将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其行为结果已超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结果要求,应依据最高院的解释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选项d正确,而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本案中甲行为的目的仅是阻碍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对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此规定为特别条款,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故c选项错误。但在此必须指明的是,前文在对a选项的解析中已经阐明本案应按照最高院的解释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本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