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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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参考答案:

b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a项:出资证明书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才能签发,而非股东出资后立即签发。a项错误。
b项:股东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出资证明书的丢失并不影响股东的资格。b项正确。
c项:各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只须要写明自己的名称及出资额,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不必一并体现。c项错误。
d项: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一个文件资料,本身并非有价证券。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