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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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 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 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c

c项:《公司法》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描述的情形为转让主要财产,丙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主张回购,c项正确。
a项: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决议被撤销需要有程序的违法、违规、违章程或者内容违章程的客观事实,但题干所述情形并没有任何程序的瑕疵,所以a项错误。
b项: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适用情形不适用于股东的异议处理,b项错误。
d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干中,并没有提到丙可以被解除股东资格的“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且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返还”的情形,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