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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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5年真题)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b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股权的继承问题章程自治优先,acd的说法都正确;b项错误,主要原因在于“董事长职位”的继承问题,并非当然发生的。根据《公司法》第44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自治,但并未体现当然继承的规则,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