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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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b 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
c 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
d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参考答案:
该公约第七十一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第(3)可知乙公司必须通知甲公司,b项正确。
根据第(1)可知在甲公司严重缺乏履约能力时,乙公司是可以中止合同义务的,c项错误。
根据第(3),如果甲公司提供了充分担保,乙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义务,d项错误,不是视情况。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的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