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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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 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 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 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参考答案:

c

《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因此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题干并未指明德国为甲公司的国籍国,故选项a错误;
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乙公司在德国将汇票背书转让,因此有关背书的争议应当适用德国法,选项b错误;
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而本题的出票地是中国,所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正确;
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汇票的出票地为中国,因此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中国法,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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