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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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此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对于张某所主张的两年租金应当分别处理,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租金12100元的支付期限为2010年5月20日至6月1日,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也曾于2010年6月5日向其主张过权利,但此后张某一直未再向赵某主张权利,因此此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己于2011年6月5日届满。但对于2010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12100元而言,其支付期限为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