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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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

c

abd项:《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中的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冲突的时候,对内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公司登记为准,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1)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2)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3)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股东名册与登记机关登记有冲突的,对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为准,对外部第三人来讲,公司登记为准。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