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青海省高考解读:填报志愿录取政策怎么变

浏览 8

2008年普通高考已近在眼前,今年高考对艺术类、体育专业考试都作出了哪些要求?填报志愿、录取政策较去年是否有变化,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加分政策?这些问题再一次成为家长和考生关注的焦点。

◆考试情况

根据《青海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仍按“3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执行。

◆考区设置

全省共设33个考区,即西宁市7个(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含城南>、湟源、城西、城中、城东、城北),海东六县各1个(平安、乐都、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果洛藏族自治州各1个(设在州政府所在地),黄南藏族自治州2个(黄南州、尖扎),海北藏族自治州4个(门源回族自治县、刚察、祁连、海晏),海南藏族自治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个(德令哈<含天峻>、格尔木、乌兰、大柴旦、茫崖、都兰)。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并打印准考证。每考场25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厘米的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排列。

准考证上须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方可生效。

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高考、专业考试、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考试科目和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含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各为150分,文、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客观题答卷由微机评阅,主观题答卷由人工评阅。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时选择了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地点:青海师范大学;时间:7月2日-3日)。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合格),其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各按其实际得分的100%计入总分(专业课以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各院校本、专科专业)。

艺术专业考试中未取得合格证的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在文化课考试时按老高职编排。

用藏语文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民族汉考(三级)由教育部命题,不作翻译,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外语、藏语文卷除外)试卷翻译成汉藏对照试题,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或汉文答卷;同时要加试藏语文。民族汉考(三级)成绩和藏语文成绩各按其实际得分的50%计入总分,英语按100%计入总分,且民族汉考(三级)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报考用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民族汉考(三级)和藏语文各按100%计入总分,英语成绩只作参考。

报考用蒙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用蒙文答卷(外语除外),民族汉考(三级)成绩和蒙语文成绩各按其实际得分的50%计入总分,外语按100%计入总分。

◆老高职考试和计分办法

老高职考生的文化课考试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由省上命题,各科满分各为150分。

◆普通高考(含老高职)统考时间及科目安排

6月7日:上午9:00-11:30语文

下午15:00-17:00数学

6月8日:上午9:00-11:30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下午15:00-17:00外语(含听力)

6月9日:上午9:00-11:30民族语文(藏、蒙)

下午15:00-17:30民族汉考(三级)

◆体育专业考试

1.体育专业考试由省上组织。报考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考生不参加体育专业考试,但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并参加招生院校的面试。

体育专业考试项目为: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2.按体兼文、体兼理报名的考生,专业考试不合格者将转入文史、理工类。专业合格考生填写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文化课考试上线后装入本人档案。

3.专业考试时间为4月16日至18日。考生于4月16日上午8时到青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报到并参加身高、视力复查,复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考试期间,有体育考生的考区招办须派两名工作人员带队(六州由州招办统一带队),负责对本辖区考生的管理。并于3月31日前将带队教师照片(小二寸免冠一张)交省招办。

◆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登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省、市教研员参加。登分前的评卷复查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地招办按照省招办要求派专业教师参加。

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并在网上发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填报志愿和建立档案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考志愿表。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加之参考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级招办及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考志愿的指导。

2.第一批本科录取时继续实施复征志愿。复征志愿工作实行考区招办负责制,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3.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报考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缺任何一项均不予建档。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盖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在青经商的还必须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装入考生档案。

4.考生的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报考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五部分。电子档案同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考生档案中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由省招办审查(审查后户口簿原件退回考区招办),这部分档案由省招办负责直接邮寄到考生所录取高校的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高职)及艺术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带往被录取的院校。

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考区招办于5月15日前,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查核实后,并将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于5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招考部门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严防高考移民和不符合高考报名规定的考生。假户口簿不再退回,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冒名考试和假学籍考生将严肃处理。涉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录取程序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学校在青计划及比例予以投档,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审查确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省按以下程序实施分批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等本科,航海类,体育(本、专科),艺术类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4.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5.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不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老高职及五年制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省内外院校的本科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

◆照顾条件及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评选);全省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学生联合会四部门评选);全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青海省委评选)](须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装档),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经青海师范大学体育系组织测试并认定),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全省运动会、全省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3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加分标准: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省属高等学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考生增加20分投档。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老高职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加分。

◆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的协议。

定向就业本科招生计划在招生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时,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就地转为统招计划执行。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在执行招生政策上出现重大失误诱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6)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7)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8)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其他

1.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信息确认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学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由省招办审核后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何敏 幼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