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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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招委字[2008]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促进高考改革和招生管理再上新台阶”的指导思想,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组织管理,抓紧抓实安全保密工作,改进和完善考务管理办法,规范招生考试秩序,促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积极稳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服务,提高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制度,严格操作,严肃纪律,把抓好考试安全作为高考的第一要务,职责明确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招生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高等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招生章程要真实、准确,按教育部规定有关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在录取过程中,高等学校要遵守录取规则,履行对考生和社会的,严禁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违规招生,坚决制止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对游离于招生录取体制外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要优化志愿设置和填报流程,科学合理安排批次,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正确引导考生处理好理想、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落实教育部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的

  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媒体的监督,杜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加强与公安(武警)、信息产业、保密、宣传、纪检监察等各部门协调配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提供经费支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范和打击利用各种通讯工具作弊的现象,确保高考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一把手要对当地高考安全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到位,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生诚信高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电子档案;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度;要制定并落实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同时报告当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加以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健全机构,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

附件2: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3+X”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的通知》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24日至30日。

  报名地点: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和报名点。

  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常住户籍在山西省的中国公民。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准报名。

报考科类:文史类、艺术(文)类、体育(文)类、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其中报考艺术(文)类和体育(文)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报考艺术(理)类和体育(理)类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

  报名办法:实行高考报名工作社会化。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件或同等学力证明(不满16岁的考生,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制式户籍证明),考生报名时按晋教计〔2000〕9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数码摄像费,并进行数码摄像。

  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其他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

  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确需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征得工作和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中,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向户籍和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在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县(市、区)借考。凡我省户籍的非应届考生统一在我省报名。

  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相关材料: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须持表彰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须持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持其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持相关证书和县(市、区)(含)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以上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审核、收集整理,市级招办汇总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考中心)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少数民族考生,须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证明。

  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发给的准考证。

  各县(市、区)招生办和报名站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控制外省考生流入我省参加高考的紧急通知》,高度重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以及非应届毕业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严格审核每一位报名者的资格,特别是对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户口迁移者重点审查;对在不同地区重复报名以及城区考生到县(市、区)报名的考生要重点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准报名;要做好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及确认环节的管理;对已报名的考生,各县(市、区)招办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若发现违规报名的行为,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在报名阶段完成,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各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核,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材料要报市级招办复核后报省招考中心核准。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在本省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考生均须填写《体格检查表》,并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在省指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6月9日至14日考生填报本科(含三本及提前批艺术类专科)志愿;7月31日至8月3日考生填报专科(含高职)志愿。

  志愿栏的设置:志愿表共设十一个志愿栏。第一栏是提前批艺术类本科院校志愿;第二栏是提前批军队公安等本科院校志愿(分两批);第三栏是提前批军队公安等专科院校志愿;第四栏是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分A、B两类);第五栏是第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分A、B两类);第六栏是定向本科院校志愿(分1A、1B、2A、2B);第七栏是第三批本科院校志愿;第八栏是提前批艺术类专科院校志愿;第九栏是第一批专科院校志愿;第十栏是第二批专科院校志愿;第十一栏是第三批专科院校志愿。每批次二志愿设若干平行志愿。

  系(科)、专业志愿栏的设置:第四、五栏本科院校志愿中,每所院校设三个系(科)、专业志愿,其余各栏每所院校各设两个系(科)、专业志愿。每所院校系(科)、专业志愿栏后均设有“去否其它专业”志愿栏。

  考生在“去否其它专业”志愿栏中若填涂了“去”,如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学校可根据考生具体情况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如填写了“否”或不填涂,学校不再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

  考生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必须严格按省招考中心编印的2008年《高考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编号、院校名称、专业编号、专业名称,准确填写在志愿表上,并将所填报的院校编号和专业编号一一对应填涂在“机读志愿卡”上。考生填报的“档案袋”、“考生简明登记卡”、“机读志愿卡”的院校、专业志愿顺序必须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以“机读志愿卡”所填涂志愿为准。

  今年所有院校均不设服从调剂志愿。对各批次按考生志愿和相关规定投档后完不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施网上征报志愿。  

  体育(文)类和体育(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填报体育类院校和专业志愿,也可分别填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艺术(文)类和艺术(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填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其中艺术专业考试合格(含本省和外省)的考生,可分别填报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省属院校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播音主持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艺术类填报相应的院校专业志愿。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节目主持方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文史类填报院校专业志愿。

  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报考香港高校内地招生的考生须按学校要求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填报志愿,其中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按我省填报志愿规定要求统一填报;澳门高校内地招生由各市或县(市、区)招生办组织考生分校单独填报志愿或考生直接向澳门高校报名填报志愿并确认。

  考生填报的志愿表(卡)是招生部门调配档案和招生院校录取的重要依据,须由考生亲自填涂,志愿表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志愿卡用2B铅笔填涂,填涂必须规范。志愿信息采集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改动。如发现私改志愿,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考试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今年继续实行“3+X”科目设置方案。“3”指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X”指高校选定的“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其中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余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750分。另外,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级事项管理。省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招生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考统考工作,精心组织,完善措施,明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职责,采取“人防和机防”结合、“严防和严打”结合的办法,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维护高考统考工作的严肃性,为考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杜绝试卷印制、运输、保管全过程责任事故发生。严格执行保密室全天候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操作程序演示》,熟练掌握各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考试期间,加大巡视、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场秩序和考试安全,同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或*、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

  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责任书》;县区与考点、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标准化考场的技术规范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建设网上巡查系统,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县(市、区)考场要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

  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一名监考员和一名监督检查员,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要来自不同的单位,监督检查员具有监督和监考双重职责。监督检查员是否实行县与县交叉选派,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高三教师不得参与监考工作。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均实行随机抽签定岗的办法。监控室的负责人由考点主考或副主考担任,省或市派巡视检查人员有一人须在监控室工作。监控室工作人员由各市招办派出并负责培训。

  对近年来考风考纪较薄弱的县(市、区)继续实行由省招委按考点或考场选派非本市监督检查员的办法,监督检查员的费用由所到县(市、区)承担。

  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安排考点、考场。对考试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考核上岗制度,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试工作人员的实际表现真实记录入档,制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相应的奖罚制度和办法,表现突出的要在晋升职称、晋级、评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市、区)招委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汇报。

  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省、市招生考试机构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编排情况公布的时间由省招考中心确定,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保证书》。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试纪律。如有违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作为是否录取的重要依据。

  省、市、县三级招委继续组织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搞好统考工作。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汇报。统考结束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考点填写《巡视检查情况记录表》和《巡视检查情况报告表》,并向省招考中心全面汇报巡视检查情况。

  在考试期间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纪监委、省教育厅派出巡视员赴各地巡视检查统考工作。

  对考场纪律混乱、舞弊严重或出现认定的雷同试卷和互相抄袭试卷较多等问题的县(市、区)和考点,撤销其下年度举办全国统考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试中违犯规定、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考试工作人员,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全省。

体育类专业考试在文化课统考前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进行;艺术类专业考试在文化课统考前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或有关高校组织进行;外语口试在成绩揭晓后,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省属院校播音主持专业、表演(含戏曲表演、影视表演)专业、以及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专业考试由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组织,进行联合考试和面试。

  省属院校戏剧影视文学、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书法方向)及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由有关院校在统考前组织专业考试和面试。

  公安、保密、通信、电力、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招生考试工作,确保统考工作顺利进行。

  五、评卷

  评卷工作在省招委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用分科设点、分别评阅的办法。

  客观卷评阅工作由省招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招考中心成立评卷领导组,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客观卷评阅工作顺利进行。

  主观卷评阅工作由设点高校具体负责,省招考中心与设点高校签订评卷协议,并根据工作量和各学科评卷难易程度,以每份试卷计价,将评卷总经费拨给设点高校,由设点高校全权支配。设点高校要成立评卷领导组,由一名院(校)级领导负责评卷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强化对评卷信息的管理,确保评卷工作安全,减少评卷误差;对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卷教师认真学习《评分参考》和《评分执行细则》;严格执行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

  评卷教师人数由各设点高校确定,但须征得省招考中心的同意。有关高校和中学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省招考中心相关要求做好评卷教师的选派工作,为按时高质的完成评卷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省招考中心要加强对主观卷评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已评试卷要认真进行复核;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自己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由省招考中心组织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复查,确保考生成绩准确无误。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卷质量,按有关规定对设点高校进行奖罚。

六、录取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省招委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招生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录取期间,招生学校要确保通讯联络的畅通。

  省招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科类、分层次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高考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种,高校录取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各科考试成绩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和随机抽取的部分科目试卷。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必须一致。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采取全省统一建档后,由市级招办密封,县(市、区)招办集中保管的办法。考生被录取后,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由考生直接交被录取的高校。

  军事公安等院校提前录取。在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有军事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中,按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视、体检和政审的考生名单。报考军事院校考生的面试、体检和政审工作,由省军事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公安等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同招生院校进行面视、体测和政审。录取时,在面视、体测和政审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院校(专业)本科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独立设置的31所艺术院校自行划定本校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8所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自行划线;其他院校须达山西省确定的艺术类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内地招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7〕2号)的规定。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统一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10所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提前录取新生;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5所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高等学校自主选拨考生提前录取。试点高校须在该校录取批次前向我省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拨考生名单,我省将达到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电子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给有关高校,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试点高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主选拨考生名单的随所在批次投档;同一考生入选两所或两所以上高校的,按考生第一志愿投档。

本科院校录取共分三批。征求各院校意见后确定批次,并在填报志愿前公布。第一批分A类和B类两部分:A类是全国重点院校和教育部确定的实施“211工程”项目的院校以及原国家教委指定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B类是多年来在我省招生生源较好的一般院校。第二批院校分为A类和B类两部分:A类院校为一般本科院校;B类院校为本科院校分校或近几年国家批准从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第三批院校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或中外合资办学的本科院校。高等学校所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的录取批次随各院校所确定的批次进行。

艺术类院校(专业)本科录取也分三批。我省鼓励各招生院校将艺术类专业随院校文理科类放到同一批次录取,有利于保证生源质量,同时有利于方便考生报志愿。

  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非第一志愿为平行志愿,按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在第一志愿的生源不足时,不应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高等院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我省将及时与之联系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我省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校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省招考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委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中心核准,省招考中心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省招考中心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已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招考中心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外语院校(专业)或有关院校要求外语口试的专业录取时,以笔试成绩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口试成绩高的考生。考生的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作为参考。

  体育类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院校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有特殊要求的,按院校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艺术(文)类的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批次按文史类最低控制线的65%、艺术(理)类的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批次按理工类最低控制线的65%划定,其中舞蹈编导专业文化考试成绩最低控制线可适当降低。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专业成绩的使用办法: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我省所有高校、外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使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外省其他本科院校,既可使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也可使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专业成绩;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招生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主持与播音、表演(含影视、戏曲表演)专业我省高校使用省联考成绩,省外院校愿意使用的也可以使用;省内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分类划定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的考生中,省招考中心依据学校要求按文化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投档,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高校《招生章程》中没有特殊要求的,按专业成绩投档择优录取。
  山西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以文史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的80%加专业测试成绩的20%为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师范大学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分文史、理工按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分别划定最低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和专业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专业录取时,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在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专业录取时,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与专业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的80%与专业考试成绩的2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生源不足时,第一志愿报考水利、地质、矿业、海洋、气象、石油院校者可降5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者可降低10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者可降低10—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残疾军人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以及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经省招考中心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测试,被认定为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被认定为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省招考中心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的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在录取投档时,各类加分考生都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考试成绩加上照顾的分数为投档分数进行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个别生源严重不足的院校或专业,若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成招生计划有困难时,征得院校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征报志愿,如仍完不成计划时,经省招委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降分按志愿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大学、中北大学运动训练专业、山西师范大学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的办法。录取结果报省招委备案。

  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以及个别特殊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科院校录取分批划定最低工作线。录取办法、录取体制与本科院校相同。省艺术职业学院的摄影摄像技术、电视节目制作,省戏曲职业学院的导演等不进行专业考试的专业执行所在批次文理科最低录取控制线。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有关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含考生号)名单,于本校规定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内传报省招考中心,我省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规定,做好新生学藉电子注册工作。

  在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院校不得补录。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可向省招考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含补录专业计划),经研究同意后,在未被录取的生源范围内组织考生重新填报高职志愿进行补录,补录工作一次完成。

  各高校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发现不合格和违纪舞弊考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省招考中心。

  七、招生计划

  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计划执行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将继续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均在网上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同时,要制定严格密钥管理办法,确保计划编制、调整、执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录取期间对招生计划的调整必须使用专用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省招考中心于4月15日从“教育部计划网”下载分送至我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代码字典库,并对其进行查阅、整理和规范,确定录取批次后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网上计划核对系统”反馈给高校,由高校在系统网上对其进行核对、补充、完善、复核并确认上报。最后将复核无误的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报表打印并逐页加盖学校公章报送我中心备案。省招考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招考中心不予接收和公布,未公布的计划不安排招生。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八、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

“阳光工程”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招生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将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要求公开的信息,采取有效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自主选拨录取等考生资格及名单进行规范化的公示和有效的监督;要限度地增加招生录取工作透明度,主动与宣传部门联系,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向社会提供招生政策信息、工作信息和录取信息,细化、实化教育部“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畅通咨询和反映问题渠道,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媒体的监督。

  录取期间,在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

  九、健全机构,加强宣传,优质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

  为了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市、县两级要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当地招生考试工作。招委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各地招生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招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招委要健全常设的办公室,配备必需的人员、资金和设备。配备的人员应政治觉悟高,坚持原则,熟悉招生考试工作业务。人员编制从教育事业总编制内解决。

  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开支,有关考试项目开支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要全面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专门研究部署,正面宣传引导,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报考条件、政策规定、考试纪律、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和征集志愿等各阶段的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向考生和社会宣传到位;把近几年发生的招生诈骗典型案例向考生和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醒考生及考生家长谨防上当受骗;要突出对严肃考风考纪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考生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荣辱观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指导考生做好填报志愿工作,教育考生正确对待考试,正确对待升学和就业,正确对待前途和理想。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要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坚持和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对违反招生计划管理和招生考试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和完善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综合整治高校招生考试,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违规招生及中介诈骗,坚决杜绝“高考移民”;确保我省招生录取工作安全、有序。

  要严明录取场所纪律,净化录取工作环境,对录取场所实行分批封闭的管理办法。

  招生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从人力、财力等方面积极支持招生部门做好招生工作。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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