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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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1、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3、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由校纪律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二、办学地点

  1、校本部: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
  2、海南校区(民族师范学院):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
  3、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35号

三、办学性质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四、主管部门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五、录取条件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六、录取原则

  1、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3、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注:青海省考生按青海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4、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英语本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5、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6、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7、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8、因生源不足,本校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七、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联系电话:0971-6318787 传真:0971-6307627
  3、查询网址:Http://zs.qhnu.edu.cn
  4、E_Mail:zsb@qhnu.edu.cn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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