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耒阳市一中高考考点无线电舞弊事件上周刚曝光,近日媒体又披露,今年高考期间,山东阳谷县10余名“枪手”赴甘肃省天水市部分考点*,有关责任人已初步受到查处。(6月19日《兰州晨报》)
从2000年湖南嘉禾一中高考考点舞弊案、广东电白县高考考场BP机联手舞弊案,到2005年安徽省砀山高考集体手机舞弊案,再到今年的湖南耒阳高考舞弊事件和山东“枪手”赴甘肃*事件,在一些地方,高考舞弊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从有关专家和媒体评论提出的意见看,治理高考舞弊无外乎三种手段:一是加强技术防范,二是严格组织监考,三是对作弊者予以严惩,必要时可以修改相关法律,以加大对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是,很少有人从道德建设的层面探寻考试舞弊的治理之道。人们普遍认为,反舞弊犹如反腐败,制度建设永远比道德建设更重要。
制度建设当然重要,然而它“防君子不防小人”。“君子”才有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才能认同并遵守制度;“小人”则会致力于钻制度的漏洞,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严密和完善到绝无一个漏洞的地步。
笔者有个朋友在北京一所大学教书,去年赴美国一所大学进修,发现美国大学的考试制度太“荒唐”。比如说,某系有两个班,上午一班考试,下午二班考试,考题完全相同,但校方从不担心二班学生去找一班学生打听题目,或者一班学生主动给二班学生泄露题目。事实上,这两个班的学生也的确不会干这等舞弊之事。
为什么?除了摄于“严刑峻法”,学生一旦有舞弊行为,将在信用档案上留下永远的污点。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学生对考试舞弊怀有强烈的耻辱感,觉得为了考个好分数而作弊,是奇耻大辱。这种耻感既来自制度的宣示作用、“严刑峻法”产生的威慑力,也来自长期道德建设从外界对个人内心形成的约束,甚至来自个人的信仰,使他们对“制度漏洞”视而不见。
不独考试制度,在一些道德建设卓有成效的国家,人们普遍没有“钻漏洞”的意识,更以“钻漏洞”为耻、为不屑,所以“钻漏洞”的现象十分少见。
相比之下,今天我们治理考试舞弊,制度建设和严加惩处自然必不可少,但也要避免走入“制度万能”的误区,而同样需要强化道德建设包括“耻感教育”,特别要改革传统的道德灌输模式,代之以新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