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下午,湖南发生高考舞弊案,作案人员(多名教师)先是用无线摄像头拍摄试题并传送到宾馆,然后利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把答案传进考场。(6月13日《广州日报》)
为规范考试,杜绝考生作弊,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弊的后果,有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开除学籍、记入档案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多属于“自行规定”或“地方规章”,缺乏法律依据,且后果各不相同,使其缺乏普遍约束力和震慑力。
诚然,今年教育部强调在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或*的考生将取消当年统考成绩,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但是,如果不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些措施的惩戒和震慑作用仍有限。
相比之下,2006年12月,陈静拿出1万港币“笑纳”任课教师戴晖辉,以索取试题集答案,最终换来贿款被法院裁判充公,虽作弊未遂但仍要坐牢6个月;2004年5月,美国执法部门在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指控成立后,面临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考试舞弊行为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采取更严密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