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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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一、招生纪律

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严格执行录取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指名录取考生,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不准擅自修改考生信息,不准以任何理由索取和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违反《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和《录取场所纪律》。对违犯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者,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查处。


二、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一)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二)负责电子档案管理与调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投递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与录取院校发生非工作联系,干扰录取工作。

(三)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脱岗、串岗。

(四)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准泄露录取有关信息。

(五)录取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解答考生和招生院校提出的有关询问,让考生、院校、社会满意。

三、录取场所纪律

(一)录取场所实行分批全封闭管理,与招生工作无关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封闭期间,全体录取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信访接待组因工作需要可凭工作证出外接待来访群众或办理公务。

(三)录取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都要自觉维护和遵守录取场所纪律,如有违规行为,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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