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志愿报考水利、地质、矿业、气象、石油、海洋院校的考生,在所报院校生源不足时,可低于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分以内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在所报院校生源不足时,可低于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所报院校生源不足时,可低于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投档。录取中采用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的原则,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二)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省招委确认可加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1、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录取时可加5分排序,达到院校调档分数线后进行投档。
2、省级优秀学生、获全国中学生奥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级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或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以及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4、获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或经省招委组织测试,被认定为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经省招委组织测试,被认定为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三)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省招委确认可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经省招委确认可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五)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残疾军人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凡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加分资格,以其中一项计算,不作累计加分照顾。在录取投档时,各类照顾对象均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成绩加上照顾分数后的成绩为投档分数,够哪个批次,按哪个批次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个别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已公布特殊要求的,按院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