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09年招收艺术特长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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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教育部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我校2009年继续招收艺术特长生。

第一条 招收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在音乐、舞蹈、表演类,以及美术、设计等方面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二条 招收项目

  声乐、舞蹈、管弦乐、民乐、话剧表演(含主持人)、书画等。

第三条 招收计划

  50名,各项目具体招生人数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凡参加2009年度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艺术水平测试并获一级证书(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二级证书)者,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中山大学2009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请点击下载);

  2、等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3、音像资料(内容与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上述报名材料请以特快专递于2009年3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寄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熊德龙活动中心312室,邮编:510275,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艺术特长生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20-84115568(传真)。

  报名材料概不退还,请留好备份(若报名截止日前,考生仍未收到等级证书,应先将其他报名材料寄出,再尽快将等级证书复印件传真或特快专递至我校艺术教育中心)。

(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团委、艺术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联合成立“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材料、资质认定及测试结果等进行审查。

(三)我校成立“艺术特长生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测评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水平,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测试的组织工作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艺术特长生资质认定及专业测评时间为2009年3月初。舞蹈考生、书画摄影考生以及经我校专家评审委员评审,提出确需进行面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的面试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经我校确定的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考生所在中学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并报教育部及自主招生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备案。

第六条 录取原则

  (一)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必须第一顺序填报),专业志愿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招生专业计划中填报。

  (二)高考(Q吧)成绩在我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但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者,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向我校投放学生档案,我校将予以录取;其中部分优秀者,高考成绩达到重点线,由我校向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批准后予以录取。

  (三)录取专业安排将根据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 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及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线的情况,对考生加一定分数进行专业投档。

第七条 相关说明

  (一)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须遵守《中山大学艺术特长生管理办法》,入学后应到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演出和比赛等有关活动。

  (二)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所提供艺术评审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作出相关处理。

  (三)为保证艺术特长生招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条件、操作程序及录取结果将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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