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2009年招生简章4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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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教育部要求全国高校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其中,对高校招生章程要求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此外,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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