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舆论上看,民众更关注的是31名考生名单身后的那份大名单。民众对31名考生的成长也并非没有同情之心,但民众关心民族成分造假的制度漏洞能否经由此次事件而堵上。
7日18时许,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发布了一份《关于对2009年高考(论坛)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处理情况的通告》。明确表示“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的录取资格”,但同时表示,在为考生更改民族成分责任人已被严肃处理的前提下,“不再对外公布31名民族成分被违规更改的高考考生名单”。其理由是“鉴于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其中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据7月7日新华社报道)
我们愿意相信“重庆市的态度是坚决的,调查是认真的”,对所公布的违规人员的处理也是适当的,但是,把“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信息不公开的理由,值得商榷。
依未满6周岁不得入读小学的规定,高考生在经过12年的学习之后,应该多数均已超过了18周岁。难道这31名考生都是跳级的学生?或者多数都是七、八月出生,又或者,多数在入学时就是规则的破坏者(未满6岁就入学)?不管真实情况如何,连重庆市招办都承认,31名考生中“大多数”为未成年人,也就是说也有成年人。若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那么“成年考生”是否应该公开?要是不区分“未成年”与“成年”,那么,是否以后各部门对所有违法犯罪的青年学生都不要公开其姓名?
在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公开作了种种限制,但同时又明确,“判决一律公开”。即在对犯罪行为的裁判结果上,“一律公开”,而不能区分不同年龄段。这种结果的公开,是实现法律公正的必然,也是接受公众监督的必需。
对于涉嫌民族成分造假的学生,在调查期间确可不公开,但处理结果一定要公开。若连被取消录取资格的这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名单都不公开,公众监督从何谈起?又有谁敢断言那31名弄虚作假者真的已被取消了录取资格,或者那些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学生名单就没有几个被狸猫换太子的“罗彩霞”?
如此多的高考造假之下,必伴随着公权力公信的流失。要挽回公权力公信,就应该依法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来自证清白。对这31名违规考生名单,重庆市招办在法律上只有公开的义务而并无“沉默权”。
再者,考生民族成分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多为这些孩子的父母及权钱交易或权权交易的相关当事人。其实,民众对31名考生名单并不太关注,民众更关注的是这些考生身后的那份“大名单”。民众对31名考生的成长也并非没有同情之心,但民众关心民族成分造假的制度漏洞能否经由此次事件而堵上,从而避免更多的青年学生卷入造假事件,给他们的一生带来污点。
诚信这场大考事实上伴随着人的一生,违规考生理应承受违规的代价。通过处罚让违规考生学会诚信,学会对国家律令的遵循,这恰恰有利于青年学生的成长,有利于对他们的保护。
注意到重庆市招办还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重庆市高考招生少数民族加分问题。而没有名单,不知哪些造假考生已处理,哪些还未处理,暗箱处理之下“欢迎监督”与“欢迎举报”未免缺了些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