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2009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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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论坛)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四川大学,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

  第三条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由原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四川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和原卫生部直属重点大学华西医科大学经两次“强强合并”组建而成,座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成都市,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四川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四川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类本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四川大学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5404020。

  第三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九条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四川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成绩优秀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投挡,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成绩优秀的考生分以下情况安排专业:(1)一、二志愿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不包括第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2)一、二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不超过3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四川大学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论坛)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四条外语类和涉外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达到满分的70%;外语类专业需要加试口语。其他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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